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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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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200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维护各项建设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范围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服务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执照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下同)计收,标准如下:
一、设计概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照概算额的3‰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计收。
二、设计概算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概算额的2‰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收。
三、设计概算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概算额的1.5‰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4000元的,按照4000元计收。
四、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概算额的1‰计收;按照比例计算不足1.5万元,按照1.5万元计收。
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收或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二、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
第五条 执照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计收。在临发规划意见书时预收50%,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清。
收取的执照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其工程因故停建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附:①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如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千分比计收。
1.凡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其收费标准如表一:
2、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凡核发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其收费标准如表二。
市政设施是指市政建设工程中的管线、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铁路线路仅指线路建设工程。
市政设施和铁路线路均不包括厂、场、站。如系厂、场、站,均按表一标准收执照费。
3.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按千分比计收时,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收;
4.凡属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设计概算总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5.设计概算总金额,是指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的土建部分的总费用。工程投资额,是指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的土建部分总费用。
二、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废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本规定中的军事设施是指军事阵地、收发信台等。部队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军事学校、科研单位等及其家属宿舍、公共福利设施等,按规定收取执照费。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教育的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但不包括中专、中技。
三、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按《暂行办法》规定分两次计收。
1.预收。即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预收50%。
为简便计算,在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暂按下列规定计收:
(1)建筑工程可按计划任务确定的建筑面积先收每平方米0.4元;统一开发的小区和成片建设的一条街,计划任务确定的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先按50万平方米计收。
(2)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和不以建筑面积计量的构筑物等建设工程,先按投资额的千分比计收。计费标准如表三。
(3)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不足五十元的,先收二十五元。
(4)不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建设工程,在临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一次收清。
2.收清。即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全部收清。
(1)根据申报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按照不同设计概算额的收费标准,计算出全部应交执照费再减去已先收的部分,即为临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收清的执照费数额。
(2)属于只能一次收取执照费的建设工程,应按照不同设计概算额的收费标准,在临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一次全部收清。
四、凡属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按建设工程许可证收费标准,应收取外汇。凡属合资(包括侨资)的建设工程外资部分按收费标准应收取外汇。
五、由市规划局向远郊区、县规划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由区、县规划局一次核收。
六、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86)京政发141号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审批权限,分别由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局在审批建设工程时,按市政府批准的统一标准计收执照费。
七、凡属建设单位的原因需重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每发一次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予收一次执照费。每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许可证,计收一次执照费。建设工程因故停建,无论予收还是已收清的执照费均不予退还。
八、各区、县规划局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规划局备案。
1988年3月25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下列工程的执照费,暂按以下规定收取:
1.施工暂设工程,每平方米0.5元。
2.无设计概算的围墙,每延长米0.5元;
3.无设计概算的平房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200元造价估算计收;
4.无设计概算的市政工程,可根据交纳竣工档案保证款金额推算。
附:②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手续的规定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执照费的收取工作,由综调室负责,但机要工程的执照费由远郊处负责。
二、综调室、远郊处在办理临发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先应填写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缴款通知单(见附表)、由建设单位持该通知单到局财务科缴款并取得收据。综调室、远郊处凭局财务科的收据,才能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许可证。
三、局财务科接到执照费缴款通知单后,要根据通知单的计费数据进行校核无误后,开具执照费专用的收款收据,并加盖收款人章和财务收讫章。
四、综调室,远郊处应建立建设工程许可证收取执照费的台帐,登记各建设单位缴纳执照费的情况,并作为计算、统计执照费的依据。每届年底,对未结清的建设工程执照费,要结转到下年,据以继续收取执照费。
五、建设工程执照费和市政建设工程执照费要分别建立台帐,对统一开发的小区或成街的建设工程应单独建立台帐;对多单位联合开发的小区,成街的建设工程应按开发单位分别建立台帐,以便结算。
六、局财务科应按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和市政建设工程执照费分别建立账户,并应配合综调室、远郊处对成街、成片开发的建设工程相应的建立帐户。
七、局各管理处在审核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许可证报送的文件、图纸时,必须注意设计概算,如无设计概算,应请建设单位另行补报。
八、局各管理处在审核建设工程时,如系开发小区的单栋建筑,管理处经办人应在许可证上注明本工程所属小区的名称,便于按单独的台帐结算执照费。
九、经领导批准,有的建设工程需要先发基础工程许可证时,可暂不计收执照费;待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再结清执照费。
十、正式收取执照费以前已开始办理的建设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均按全额一次收取执照费(规定为减半收取的按减半收取)。
十一、计算执照费时,设计概算额只计算到百位、执照费计算到元。
十二、注意事项
1.收取执照费是一项新工作,在办理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处里领导或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遇有重大疑难报请局领导解决。
2.注意收集实施收取执照费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为完善收取执照费的手续作准备。
十三、收取执照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专业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编写以及产业规划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环境评价报告等一系列工程咨询服务.我司具有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成功为上千家企业提供过专业的工程咨询服务。客服咨询热线:0755-239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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