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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品进出口关税及相关政策走势分析
【文章来源:www.xc98888.com】 【作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字体:大 中 小】
与此同时,对石油、铁矿石、铜等重点矿产品,其贸易政策不仅要考虑资源问题,而且要考虑削减贸易逆差问题,努力降低其进口使用成本。对锑、钨及稀土等敏感的优势矿产,我国长期存在出口过量的问题,在贸易政策上应采取适当手段控制出口量,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政策分析之一:客观因素决定关税征收
国家实施什么样的关税政策,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任意决定的,而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
我国制定关税政策的思想是:对国内生产不能满足供应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政策;原材料进口税率一般低于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税率;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以及仪器、仪表的零件、配件,实行的税率低于对整机实行的税率;对国内自己能够生产或非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较高税率;对国内能够生产而国内同类工业又需要保护的产品,实行更高税率;对需要限制出口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视情况可实施年度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
出口产品的关税征收幅度,理论上不能突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6的承诺范围。这是出口关税政策调整的总原则。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征收出口关税关键是把握好度的问题,同时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应对争议甚至是诉讼的准备,尽可能为政策争取一定的执行期,以便利用时机提高国内经济发展质量。
我国资源型产品出口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有两种思路:
对于符合附件6中的产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征出口关税来限制出口,但前提是不能突破承诺范围的上限,否则需要征得相关成员国的许可。
对于不符合附件6中的产品,原则上不能加征出口关税,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有个例外原则,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第20条中的g款: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适当限制出口,但国内必须同样限制生产与消费。换言之,只要我国在国内做好了限制生产与消费的准备工作,仍可以利用传统的出口管理工具限制过量出口。
我国限制资源生产与消费的措施主要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或环境标准、落实相关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停发采矿许可证、提高相关税费标准,以及在规划或行政批文中明确限产措施等。在这种条件下,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的急需程度不同,可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差异化的出口关税标准,为限制出口管理服务。
进口关税
在资源供应趋紧的时代,各国尤其是资源贫乏的国家,大多通过鼓励进口来满足国内的消费需求。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进口关税应按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表,逐步实现关税减让。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针对大宗短缺矿产品,多年来我国都是实施零关税进口政策,鼓励资源进口。
考虑到大宗矿产品供不应求的压力将长期存在,我国将相关的进口关税政策目标定为:在维持现行关税政策框架下,对个别非零关税的能够替代资源的初级产品应降低其进口关税,尽量通过进口来缓解国内的供应压力。
政策分析之二:区别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进口矿产品征收增值税,事实上就是提高了这种矿产品的进口价格。
目前,我国的石油、铁、铜等资源产品供需缺口较大,对外依存度高的的趋势难以改变。现阶段,鉴于这些矿产品的进口实现了零关税政策,对进口的激励效果已经失灵。为了挖掘这些短缺资源产品的进口潜力,减轻其对下游产业发展的成本压力,对于到海外开发国内紧缺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将矿产品运回国内时,应实施特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际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进口国的最优税率应在0%到1%之间选择,而且一般来说税率越小越好。根据这一结论,考虑到石油、铁、锰、铬、铜、铝、钾盐等都是我国当前比较紧缺的矿种,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因而在鼓励政策上应当有所区别。
石油、铁、铜、钾盐的价格上涨,会引发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对这些矿产品,可考虑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以缓解国内经济调控压力。
锰、铬、铝、钴等矿种既是战略矿种又是短缺矿种,但需求量不如石油、铁、铜多,对下游产业发展的影响相对有限,且资源需要一定程度的保护。对这几种矿产品可考虑实施5%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分析之三:出口退税根据资源需求确定
世界贸易组织对各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出口退税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标准。
目前,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一些支柱型大宗矿产品,如石油、铁、铜及钾肥等,产量难以满足需求,需要大量进口。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国家应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包括调整出口产品的种类、数量和产品档次,鼓励国内资源丰富,具有高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的矿产品及深加工产品出口;对国内资源紧缺的大宗矿产品,其出口应采取限制措施。
当前,我国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政策仍未松动,保障资源优先供应国内及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仍是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根据资源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原则,我国应继续对原矿及精矿砂实施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高纯度的金属冶炼产品,根据技术含量及附加值的高低,在不过量出口导致资源流失的前提下,可考虑实施低档退税税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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