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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闸门开启 保险资金私募
【文章来源:www.xc98888.com】 【作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字体:大 中 小】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也可以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方式间接投资企业股权”。正是这部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出台,使得保险资金成为继社保基金后成为私募股权市场上的又一支“生力军”。
社保基金的“示范效应”
保险资金一直被认为是与私募股权在投资期限上最为匹配的资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最为青睐的资金来源之一。在西方成熟的市场国家,保险资金占据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前三位。如德国最大的保险集团安联集团以及美国、日本的几大保险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都有着数十年成功经验。
在我国,私募股权这一投资渠道此前并未向保险资金放开,而社保基金不仅早于保险资金成为了私募股权的投资者,更凭借其出色的运作为保险资金进入该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据了解,全国社保基金2004年投资了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2006年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开展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按照该投资政策,全国社保基金于2008年投资了弘毅投资产业基金和鼎晖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渠道的放开进一步提升了社保资金的投资收益。来自全国社保基金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849亿元,投资收益率16.1%。其中,实现收益426亿元,比上年增长82.6%,收益率8.37%;交易类资产实现浮盈423亿元。截至去年底,基金成立以来的权益累计投资收益2448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9.75%,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7.74个百分点。在国际可比范围内,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处于较好水平。
保险资金“摩拳擦掌”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下发,保险资金期待已久的私募股权投资终于得以实现。据有关机构测算,倘若按照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资金达到4.52万亿元的规模来计算,理论上将有约2260亿元的保险资金可以进入市场。
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相关比例规定: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实际上,早在该办法出台之前,保险投资私募股权的暗流就已涌动不已、蓄势待发,更有一些保险公司悄悄开始了迂回式的私募股权投资行动。2006年,中国人寿(22.59,-0.22,-0.96%)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收购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的南方电网192亿股股份,成为南方电网第二大股东。在2008年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中,由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等公司,组建成保险投资团集体出资160亿元,占总股份的13.93%。不仅如此,中国人寿、中国平安(50.10,-0.96,-1.88%)已递交成立PE公司的申请,而此前的中国平安早已通过平安信托设立了PE平台——平安创新资本。
“保险资金具有资本量庞大、投资周期长等特性,与私募股权基金一般5至7年的投资周期以及相对较低流动性的特点相适应,是仅次于养老基金的最适合投资于私募股权的机构投资者。”保险专家如是说。
风险依旧不容小觑
为了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暂行办法要求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是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股权,或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明确禁止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禁止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禁止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由于风险控制的要求很高,因而保险资金更强调安全性,其次才是流动性和收益性。而私募股权却是首先强调低流动性,接下来才是高风险和高回报。“这样的本质差异也迫使监管者不得不作出取舍。以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例,其投资偏重于早期投资,存在流动性等风险,而保险资金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主,而是追求合理的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保值增值,因此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涉足投资创业基金,这应当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
值得关注的是,出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所运用的资金种类也进行了明确划分。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只能运用资本金,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则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不仅如此,保险公司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
“私募股权基金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美国出现以来,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资市场,私募股权市场主要采用的是行业自律的自我监管模式,并不像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那样受到专门的外部监管,或者说其外部监管程度远远弱于金融行业。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这一渠道的放开既是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完善制度并有效监管、防范巨大风险的发生,如何迅速吸收和培养复合市场需求的人才,一系列相关问题也是做大做活这个市场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保险专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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