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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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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市规发[2001]761号
各有关单位:[upload]../editfile/UploadFiles/2006112142325425.rar[/upload]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附件1)。
三、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是:建筑工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审查(本院的设计项目交换审查),市政工程设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
五、审查收费:在国家正式下达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前,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中《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执行。
六、从2001年9月1日起,未经审查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颁发开工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的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
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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