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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文章来源:www.xc98888.com】 【作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字体:大 中 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
5.《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
6.《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7条、第19条;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第24号修改);
9.《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环保局 渝水水保〔2005〕45号);
二、条件
1.受理条件: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市级管理权限
(1)中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或者限额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级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或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三、程序
1.申请
(1.)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开发建设项目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手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3.)其他项目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农村水利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替代工程设计方案或费用补偿方案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农村水利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水利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法定不计入期限内的时间,如:专家评审阶段时间、听证以及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需要的时间等)。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3.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报送相应设计深度的报告)(1份)
4.涉及取水或排污的,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或排污口论证批准文件;涉及河道的,还应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份)。
5.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参见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技术大纲”的相应内容。。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大纲参见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技术大纲”的相应内容。。
七、备 注
1.“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指需要动土、弃渣或改变地形、地貌、地下以及占用、损坏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改造以及资源开发等项目。
2.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原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4.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5.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专业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编写以及产业规划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环境评价报告等一系列工程咨询服务.我司具有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成功为上千家企业提供过专业的工程咨询服务。客服咨询热线:0755-239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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